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省初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级中等教育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三条 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服务区内完成初等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15周岁。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中新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至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四条 完成初等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五条 已完成初等教育的、有学习能力的11—17周岁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居半年以上,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 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申请借读,经同意后,持借读学校复函回原学校登记并开具借读证明及有关学籍证明,按流入地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到借读学校办理借读手续。学生借读条件和借读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市具体情况自行制订。
流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建立并保留学籍。流出学生回流出地居住并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初中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借读,并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
第六条 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人编班,最高不得超过54人(包括转学、借读、复学等学生)。
第三章 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
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
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第九条 初中属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四章 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条 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按规定逐年升级,对学习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经全面考核,可允许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升级应在学年开学前进行。对因残疾随班就读或其他原因,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安排其到相应水平年级学习,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1%。
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招收复读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 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
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教育目标、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等发展情况。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
学业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学科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查学科实行等级制,可根据学科性质及教学要求,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或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学业成绩分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学期成绩,学期成绩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70%,期末占30%。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
毕业成绩为毕业考试(或学科结束考试、考核)成绩和前几个学期考试考核成绩的综合评定,毕业考试(考核)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
操行评语实行描述性评语评定,可由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家长共同进行,对学生的学习、交往、个性发展及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给予激励性评价,并提出发展目标。
学期学业成绩、毕业成绩和学生操行评定结果应通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以上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守则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应给以批评教育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消处分。
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十六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初中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 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初中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第七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具体要求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为便于计算机管理,学生学号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学号由六部分代码共13位数字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市 县(市、区) 学 校 年 度 学生代码
省辖市代码2位数,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定(具体顺序码表附后);县(市、区)代码2位数,由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代码3位 数,年度代码2位数,取学生入学时公元纪年的后2位数字,这三部分代码均由各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定;学生代码4位数,由各学校编定报所辖 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学生学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初中学段结束。除座位表外的各类表册均应以学号为续。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须持镇、街道以上盖有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学生学籍表、学籍注册表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一式三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教育组(办)或乡镇中心校、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安徽省初中学生学籍表、安徽省中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表。(体格检查表和体育合格登记卡、表仍沿用原省教委监制的表格)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1、服务区内12—14周岁(11—13周岁)学龄儿童少年名册;2、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新生学籍注册表;3、在校生 分班名册;4、安徽省初中毕业生简明登记表及毕业生照片底册;5、安徽省初中学生变动情况登记;6、义务教育普及情况统计表等。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建立并推行电子学籍。电子学籍档案管理软件由省教育厅统一研制、开发,2005年前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各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休、复、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所辖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在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十九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具体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秋季开学起执行。1995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初中学籍管理部分同时废止。